关于印发《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金融先锋号
评选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会,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工会,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国有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会,有关金融机构工会;各省(区、市)金融工会:
结合金融系统工会工作实际,中国金融工会对2013年下发的《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金融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办法》(金工发〔2013〕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或措施。执行中的问题、建议及时报中国金融工会。
附件:《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金融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办法》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金融先锋号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状、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全国金融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先进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金融系统职工立足岗位创先争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金融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状、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全国金融先锋号是中国金融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金融工会所属各会员单位。
第二章 评选表彰
第四条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状、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全国金融先锋号的评选推荐应坚持面向基层、一线及职工,评选程序规范,体现公开、公正。
第五条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状一般授予中国金融工会所属各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金融工会所属各会员单位的全体职工(含在会员单位工作并且已加入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制职工)。全国金融先锋号授予中国金融工会所属各会员单位的基层一线集体(各级机构的机关工作部门;银行企业中最基层的营业网点;保险企业中最基层的支公司或营销服务网点;证券企业中的营业网点等)。
第六条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金融先锋号基本条件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集体团结敬业,队伍凝聚力强;围绕中心工作,积极组织开展以业务创新、合理化建议、岗位练兵、技能培训和技术比武等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活动,创先争优氛围浓厚,工作成效显著,业绩突出;工会组织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完善、有效,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益,充分尊重并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备一定荣誉基础。
第七条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遵纪守法、无私奉献、爱岗敬业、勇于创新,有良好的群众基础;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和改善金融服务水平做出突出贡献;在岗位技能、优质服务、业务拓展等各类竞赛活动中成绩优异,成为业务带头人及领军人物;在本职岗位上业绩突出;具备各总行(会、司)及省(区、市)金融工会(含)以上级别表彰的荣誉基础。
第八条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状推荐单位、全国金融先锋号推荐集体由所在单位的上一级工会组织推荐,在所辖范围内公示后逐级上报;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推荐人选由其所在单位推选,经过一定民主程序,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后逐级上报。总行(会、司)工会及各省(区、市)金融工会对上报的推荐对象提交中国金融工会初审。初审通过后,各总行(会、司)工会及各省(区、市)金融工会正式上报中国金融工会审议通过,经全国性报刊、媒体公示后发布表彰决定。
第九条 在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推荐人选中,一线职工占比不低于60%;各总行(会、司)的二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推荐应从严掌握;各总行(会、司)级领导干部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一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占比不超过5%;各集团公司所辖行、司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比例及级别限制条件,等同于其他各总行(会、司)。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集体,不得申报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状、全国金融先锋号,其主要负责人不得申报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工会组织不健全,职工(包含劳务派遣制职工)入会率未达到100%,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金融企业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工会经费收缴、管理、使用不规范,近3年内出现违法、违纪案件,劳动关系不和谐,所在机构经营效益不佳,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涉及有关诉讼尚未作出结论等。
第十一条 除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金融劳动模范年度外,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状、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全国金融先锋号每年“五一”前评选表彰一次。
第十二条 被省(区、市)金融工会推荐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状、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全国金融先锋号的,表彰后,由其所属省级金融机构工会及时报总行(会、司)工会备案。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三条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状、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全国金融先锋号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十四条 中国金融工会对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全国金融先锋号获得集体颁发证书、奖牌(章),给予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应安排参加金融系统各级工会组织的疗休养和其他培训、考察活动;视情况安排部分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全国金融先锋号获得集体的代表参加有关活动。上述人员参加疗休养和有关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
第十六条 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完善对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全国金融先锋号获得集体的奖励措施。在配套劳模管理政策时,参照省部级劳模管理。
第四章 即时授予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即时授予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状、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或全国金融先锋号:
(一)在服务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金融改革的重大项目、关键阶段取得突破性成果,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的;
(二)在危难险重情况下,为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卫金融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中国金融工会组织开展的全国性专项竞赛活动中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
(四)经中国金融工会立项的各总行(会、司)工会或各省(区、市)金融工会开展的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个人项目第一名的;
(五)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中国金融工会批准需要即时授予的。
符合上述即时授予条件的已故个人,可追授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第十八条 即时授予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状、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或全国金融先锋号的其他规定和有关要求要参照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中即时授予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的,一般由各总行(会、司)工会或省(区、市)金融工会在决赛前对所有选手进行资格审查,决赛后提交书面请示,经中国金融工会依据有关规定审议通过后下发批复文件。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金融先锋号获得集体的服务管理在中国金融工会组织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中国金融工会经济技术部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金融先锋号获得集体的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由各总行(会、司)工会和省(区、市)金融工会负责,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完善评选机制,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完善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重大情况及时通报;
(二)每年制定疗休养计划,安排专项经费组织开展疗休养活动,保证疗休养人员、时间落实;
(三)运用系统内外媒体,多形式、多手段褒奖先进、宣传先进、推广经验,弘扬正能量,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组织开展考察访问、经验交流、培训学习等活动,促进职业生涯可持续发展;
(五)认真做好对先进模范的定期走访,了解生活、身体和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
(六)按照“日常机制帮扶、重点困难帮扶、突发意外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和“广覆盖、帮重点、可持续”的要求,在坚持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的基础上,做好对先进模范的经常性帮扶慰问和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的及时性帮扶慰问。
第六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状、全国金融先锋号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牌。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
(四)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伪造先进事迹,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降级以上政纪处分或者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或自行定居国外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四条 撤销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状、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全国金融先锋号荣誉称号的,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逐级上报,总行(会、司)工会或省(区、市)金融工会向中国金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中国金融工会审核并下发批复文件,收回奖牌(章)、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金融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全国金融先锋号评选管理办法》(金工发[2013]5号)同时废止。
文章发布日期:201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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