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系统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群众职能,进一步规范送温暖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送温暖常态化、经常化、日常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金融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送温暖资金是各级工会为了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筹集各方面资源,用于开展帮扶困难和走访慰问职工的资金。
第三条 送温暖资金使用坚持规范、精准、高效、安全原则,支出方向既体现物质帮扶和解决困难,又体现人文关爱、心理帮扶和心理疏导。
第四条 加强送温暖资金与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困难职工帮扶资金重点保障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生活,帮助建档困难职工家庭解困脱困)在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有效衔接,各级工会要履行好困难职工“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和“第一帮扶人”的基本职责,形成层次清晰、各有侧重的梯度帮扶格局。本办法规定的送温暖资金要突出对职工走访慰问,体现工会组织对职工的关心关爱。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使用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金融系统各级工会要广泛动员多方力量,拓展送温暖资源和手段,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争取行政配套送温暖资金,同时要保证工会经费投入。
第六条 送温暖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1.上级工会经费补助。是指上级工会用工会经费安排给下级工会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2.本级工会经费列支。是指各级工会在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3.行政拨付。是指各级工会所在单位用行政经费、福利费等通过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4.各级财政拨款。是指各级财政拨付工会使用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5.社会捐助资金。是指各级工会向社会募集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6.其他来源。
第七条 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对象:
1.因家庭收入水平明显偏低、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2.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3.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和因公去世职工的家属;因重大疾病手术、住院的职工。
4.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
5.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职工;元旦春节期间坚守在工作一线以及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岗位干部职工;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基层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
6.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扶贫和驻村等派驻挂职干部。
第八条 金融系统各级工会在职工发生困难时或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对以上职工的走访慰问,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确定走访慰问重点职工群体,在行政补助充足、送温暖资金宽裕的情况下,两节期间走访慰问的群体可适当考虑生活困难的离休、退休和病退职工。对符合当地救助标准的困难职工,要积极协调纳入地方工会帮扶中心管理体系,对其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九条 送温暖资金发放的形式与要求:
1. 走访慰问职工要坚持实名制发放。实名制表(详见附件1)应包括慰问对象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身份证号、慰问金额、经办人签字等有关信息。
2.上级工会拨付下级工会的送温暖资金,如以转账方式汇至送温暖对象个人账户,需及时办理。资金发放后,10 个工作日内要通过走访、电话、短信、慰问信等方式,通知到慰问对象,确保职工直接感受到工会组织的关心关爱。
3.采用发放物资形式或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咨询项目等各类人文关爱为主的送温暖活动,需按照物资和服务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4.资金使用后,应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规定,留存实名制汇总表、转账回单及发放慰问品签收单等相关票据凭证作为会计档案存档。资金使用情况须录入工会慰问工作管理系统送温暖模块备查。
第十条 各总行(会、司)工会自主安排的送温暖慰问活动,慰问金的标准可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各省(区、市)金融工会自主安排送温暖慰问金的标准可参照执行中国金融工会本级送温暖慰问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慰问标准可结合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送温暖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其中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用于两节期间慰问困难职工的,应同时遵照帮扶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全面掌握困难职工的情况,年度预算安排时以常态化送温暖为原则,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工会权益保障部门每年要制定送温暖工作计划,会同财务部门科学合理提出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经同级工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同时可根据送温暖工作需要,据实列支开展送温暖工作所需要的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送温暖资金全部纳入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并进行核算,严格执行资金审批和财务支付制度。
第十四条 送温暖资金要按照项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改进送温暖工作和安排以后年度送温暖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权益保障、财务、经审部门要加大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经审部门要将送温暖资金纳入年度审计范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送温暖资金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不得用于与规定用途无关的其他事项。不得截留、挪用、冒领,不得优亲厚友、人情帮扶。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报告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金融系统各总行(会、司)工会和各省(区、市)金融工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各总行(会、司)工会和各省(区、市)金融工会制定的实施细则,须经本级工会的民主程序讨论审议通过后,报中国金融工会备案。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须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金融工会权益保障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送温暖慰问实名制汇总表
附件
送温暖慰问实名制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 | 慰问原因 | 慰问金额(元) | 联系电话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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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布日期: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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